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目的是通过公平的、透明的操作程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竞争,防止交易中的腐败,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市场实现优胜劣汰,最佳配置人、财、物。但是,在我国建筑市场一片繁荣之中,建筑行业相互挂靠、个人挂靠有资质公司、一套人马管理多家公司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现象非常普遍。
围标是指围标人(个人或公司)联系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陪标公司,达成攻守联盟使某个公司中标或围标人和陪标公司联合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或围标人和招标人串通,将投标情况告知围标人,由围标人再联系陪标人投标,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的行为。围标前或围标成功后,围标人按照事先约定支付陪标人“陪标费”。
围标中串标投标通常表现为:围标成员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围标成员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围标成员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围标人或者协助围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围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围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围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这种看似“红火”的招标投标市场,却隐含着巨大的刑事风险。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O万元以上的或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或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本罪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