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当前位置:首页 > 信豪创作 > 

新《公司法》下,股东和董监高的法律风险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龙涛   点击量:1516

作者:韩龙涛

  《公司法》从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到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其间经过多次修正、修订,股东和董监高的从最初的有限责任,到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规定的各种形式赔偿责任,股东和董监高的法律义务和风险不断提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的出资责任、其他股东的连带出资责任、公司催缴出资责任,董事赔偿风险、股东失权风险。

有限公司的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本律师提醒:

  1、董事会应当跟踪各个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尤其是在公司增融资后,如果逾期未能出资的,应当书面催缴,否则将来面对公司债权人,可能对逾期出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股东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出资,否则可能面临失去部分股权或被除名的风险,还有赔偿风险。 

  3、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以市场价真实评估。 

  4、未按期出资,不包括掺水股和抽逃出资。 

  二、股东的抽逃出资责任,董监高的连带赔偿风险。

  公司成立后,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见的抽逃出资有: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本律师提醒:

  公司的内部人员,尤其是董监高勿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否则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这也是董监高承担的连带责任,其他责任多数是赔偿责任。 

  三、转让人的补充责任和补足责任,及转让人的连带责任。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本律师提醒:

  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原来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出资是否到位,以及由谁承担未出资的责任等。若原来为非货币财产,该非货币财产是否符合当时的市场价值,必要时应进行评估。

  四、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风险。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律师提醒: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视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进而可以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1、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公司未完全清偿债务。

  五、股东违规分红或者减资的责任,股东及董监高的赔偿风险。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提醒:

  禁止税前分红;禁止无股东会决议或违反公司章程的分红;听取专业财务人员对分红的建议,必要时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论为基础进行分红;股东应按法定减资程序减资,并聘请专业律师对减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简易注销中,股东的连带赔偿风险。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提醒: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的,应当确保公司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债权债务评估,尤其是债务的评估。否则一旦承诺不实,将对注销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律师提醒:

  上述规定强调的是股东和董监高的忠实义务。股东及董监高或其关联方可以与公司进行交易,但前提是要通过报告和决议程序,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八、公司人格否认后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务混同:股东与公司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使得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股东与公司的人员任职高度交叉,未形成完整独立的组织架构,可能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进而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

  5、住所混同:股东与公司共用办公场所,甚至共用电话号码、信封等,使得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被削弱,增加了债权人追索债务的难度。

  本律师提醒:

  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应相互分离独立,独立的财务收支,独立的民事活动,独立的管理结构和决策权等,否则以公司为掩饰,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九、影子董事、影子高管的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影子董事/高管是指虽然不是董事或高管,但凭借其对公司的影响能够指示董事或高管从事相关行为的人。

  本律师提醒:

  新《公司法》这样规定旨在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十、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和风险。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本律师提醒:

  在董事长主持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其他董事不是“举举手、鼓鼓掌”的“坐客”,而是依法履职的公司管理层,对决议内容应勤勉尽职,不同意见应提醒会议秘书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否则可能存在赔偿风险。

  十一、执行职务造成公司、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本律师提醒:

  1、在对他人赔偿时,新《公司法》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职务代理追偿制度,也突破了《民法典》关于职务侵权的追偿制度,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但在新《公司法》的职务侵权案件中,将会出现公司高管被列为共同被告。

  2、新《公司法》在强化董事责任的同时,新设了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规定,有助于降低董事的履职风险及保障赔偿责任的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董事责任险系新《公司法》的鼓励性条款,并非强制性规定,董事作为直接相关方,可以向公司建议投保责任保险,但该建议是否被采纳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运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

  十二、财务资助的赔偿风险。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律师提醒:

  财务资助原则不允许,个别情况才允许。其意义在于维持资本的稳定性,防止掏空公司。

  十三、不当解任的索赔风险。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本律师提醒: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会对董事的无因解除权,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权的尊重。同时,赋予董事对于不当解任的索赔权。由于上述权利系《公司法》而非《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董事行使该项权利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

  十四、清算义务和赔偿风险。

  公司解散分为非司法解散和司法解散。

  非司法解散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司法解散:通过非司法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律师提醒: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清算组原则上由董事组成,清算组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董监高可能涉及的常见刑事风险。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本律师提醒:

  董监高涉及的常见刑事风险是《刑法》中规定的内容,这里仅作提示,未进行深入解读。

  最后,在新公司法即将生效之际,本律师送给广大企业主和高管八个字:“遵章守法、履职留痕”。


  作者简介:

  韩龙涛,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创始合伙人,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民盟盟员。

  擅长领域:合同风险防范,杜绝陷阱,遏制官司。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复旦大学MBA、司法部律师资格证。

  社会职务:重庆渝北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高新区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重庆临空政策法律服务国际中心成员、重庆大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行业导师、重庆市经济管理学会理事、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外部监事、西南政法大学企业风险防控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曾受委托的部分客户:重庆市人民政府、江北区人民政府、大足区人民政府、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乡村基CSC国际快餐连锁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重庆江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徐工集团(上市公司)、民生银行、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南铝业集团、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乡村振兴局、重庆渝源建冶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毕节中房置业有限公司等百余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