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设立和管理过程中涉及很多刑事法律风险,中国公司高管、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之高令外界咂舌。除去中国特殊的国情之外,自身没有法律意识是最关键的原因。公司高管、负责人必须牢记,可以缺乏法律知识,但不能缺少法律意识,努力以合法的方式处理好公司内部及外部与政府等的关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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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具有双重处罚性,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企业的刑罚为罚金刑,但同时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人身刑。企业受刑事处罚,会信誉清零,资源流失,可能会倒闭;企业家会被剥夺人身自由,附加财产刑,给家庭带来危机。
企业犯罪涉罪风险是很大的,刑事风险潜藏在企业设立、经营、破产等各个环节当中。根据《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涉刑风险范围与频次更大。报告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腐败犯罪仍是企业刑事风险的高发源头。数据显示,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五个罪名占本年度企业家犯罪频次总数的67.18%。
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刑事合规问题,可能会触犯《刑法》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因此,企业家们要有刑事合规意识,健全刑事风控机制,为企业合规运营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为了帮助企业及企业家更好地提高法律风险意识、规避刑事法律风险,今天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供大家学习收藏!
刑事风险及防范措施
01企业设立
若虚假申报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实际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其出资的,可能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158、159条规定)
防范措施
现行法律对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
02企业用工
一般的劳动纠纷属于民事范畴,由民法调整。但《刑法》第244条规定,强迫劳动、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等行为可能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同时,《刑法》276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也做了入罪规定。
防范措施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若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困难,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并向当地工会组织汇报,避免因劳工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
03企业经营
《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比如:行为人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具有欺骗性,可能就会陷入刑事风险当中。还有《刑法》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防范措施
在商事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签订的整过过程。从最初的谈判到合同的签订,避免欺诈行为,尤其要重视合同的签订。区分一般合同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合同内容要周密细致,对合同重要内容或可能的风险给予标注提示。
04企业融资
(1)证券融资
《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
《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2)金融贷款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是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不可忽略贷款融资中可能的刑事风险。
主要涉及的刑事犯罪有:
《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3)其他途径融资
常见的罪有:
《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防范措施
(1)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资金,应该用于企业的设立、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支出。并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资金用途等进行。
(2)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避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
(3)区分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企业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行为,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如果存在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回报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吸收资金,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集资罪。
(4)企业若资金短缺,或经营遇到困难,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也应积极面对,采取合法手段寻求妥善处理,避免故意逃避责任。
05企业财税
《刑法》第201条:逃避缴纳税款罪;
《刑法》第202条:抗税罪;
《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防范措施
做好财税法律风险筹划与规避。同时,企业在日常经营结算中要注意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入账的问题,避免大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开具和入账。杜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06知识产权
《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防范措施
注意在经营活动中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合法使用对外图片、商标、商标标识、专利,也应及早搭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
07职务类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163条: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
防范措施
(1)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机制。
(2)注意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分离,企业资金调用注意遵守企业的财务审批制度,避免不知觉地触犯刑律。
(3)负责经营的股东在处理涉及到企业资金的问题时,要遵循财务程序,尽可能有董事会、其它股东授权或同意领取钱、物的书面凭据,避免股东间产生纠纷时,蒙受不白之冤。
(4)分清人情世故、礼尚往来,还是非法行为。合法、正当竞争,远离非法行为。
08生产、销售过程中
《刑法》第140条-第148条 生产、销售各类伪劣产品。
防范措施
要提高商业道德、法律意识,避免因利益驱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提高生产技术技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商品品质,减少、避免生产不合格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其他风险
09污染环境罪
近年来,环保部门和公检法各部门力量联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合力,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环境污染者也付出了沉重代价。
10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再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建筑施工等行业的企业而言,该类企业的经营者及管理者必须要对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有可能触犯本罪。企业应当建立一套严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11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30条【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法律的规定,以至于没有严格履行进出口货物时的各项法律程序,导致违法犯罪的情况发生。企业应当避免此类行为,仅以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在进出口各个程序进行法律方面的合法合规情况审查,同时帮助企业内部从事该工作的员工提高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开展合法合规经营。
随着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经济犯罪日益增多,对企业经营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面对当前严峻形势,企业和企业家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规避刑事法律风险,显得无比重要。
律师建议
1、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必须有法律意识
企业家擅长的是经营,而法律是律师们专业擅长的。企业家可以没有具体的、广博的法律知识,但是企业家不可没有法律意识。企业家可以经常邀请法律人士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风险讲解,聘请专业人士定期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2、企业家必须处理好与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钱是万能的、用钱可以消灾的思想需要改变,GDP也不再是万能的,GDP也不是完全至上的。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行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企业家不可依赖于黑社会发展企业或者解决纠纷。而企业家与下属的关系,从长远上看更是共存共荣。
3、企业家需学会危机公关
这里的危机公关,我们更倾向于定义为诸如企业或者企业家被调查时如何应对,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以及如何灵活应对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和判决生效后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了解各个程序可能面临的情况,学会危机公关,避免事态的恶化并最大程度减小损害是企业家应该具有的忧患意识。
希望通过对本文的学习,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对目前或将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有初步认识并学会简单分析,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防范策略。
作者:小信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