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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民法总则》十七大亮点

发布时间:2018-09-10   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838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1、出生和死亡时间的确定,户籍登记不再优先。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受益型的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胎儿具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调整为不满八岁。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4、扩大了监护人范围。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除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具有优先监护权外,其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增加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商确定监护人。增加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司法程序指定监护人。

5、非法人组织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6、宣告死亡后又“复活”,原配偶有权不复婚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7、进一步确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8、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有三个月。

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仍为一年,但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有三个月。另外五年是最长撤销期限,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9、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0、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以中止。

应注意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1、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时效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2、救助不再担责,鼓励见义勇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3、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平均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14、表见代理认定条件更加宽松。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5、细化了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有对话、书面、数据电文、公告,明示或者默示(沉默)。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6、增加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7、增加了特别法人规定。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