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务我们更专业
中文 - English - 한국의
关于信豪
信豪案例 >> 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之区别

受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之区别

发表时间:2014-07-07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受贿的一种形式,两者均是间接受贿。。

     斡旋受贿主要是依靠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斡旋受贿的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必须是不正当利益,即无论是索贿的方式还是收受贿赂的方式,均要求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不是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一般受贿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均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另外,索贿的情况下,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

   利用影响力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另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作者: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韩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