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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之差的“深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作者:韩龙涛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一、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五千元(不同地区有所差别)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特别注意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犯有受贿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我们通常所说的受贿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通常表现:

   (1)、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五千元以上)。

   (2)、不管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包括客观上已经谋取了利益,也包括没有谋取利益,但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4)、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的区别。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应达到五千元以上较大数额,五千元以下只是受贿行为,公司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不是构成犯罪。

  (2)、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在法律、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

  (3)、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接受亲朋好友的一般礼节性馈赠,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朋好友谋取利益的,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一点与通常所说的受贿罪不同,通常所说的受贿罪索取他人财物的,即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构成受贿罪。

  (5)、区分以收受回扣、手续费为特点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正当业务行为的区别。在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中,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折扣、佣金是正当业务行为。

  (6)、区分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发生的居间费、介绍费、信息费等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居间行为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行为,该报酬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款。

      综上所述,要正确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准确把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本质,既要保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避免公司、企业蒙受损失,也要保护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劳务费、介绍费、信息费、朋友间的礼节性馈赠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