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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需防范的虚假“官司”

发表时间:2015-06-09来源: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作者:韩龙涛

作者:韩龙涛 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虚假官司或虚假诉讼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假诉讼、假调解、假仲裁、假查封、假冻结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使他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情节轻微的可能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况:

1、恶意串通进行虚假债权诉讼。

   债务人知道自己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将被查封或被执行,便和某人串通制造一个所谓“借款、货款、买卖”等,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自己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以达到使真正的债权人无法或难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之目的。

2、假离婚诉讼。

   债务人事先预谋进行假诉讼离婚或假登记离婚,把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院文书或离婚协议蓄意确认给一方,而另一方便进行借款、买卖等行为,产生巨大债务后使债权人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权益。

3、假破产诉讼。

   债务人为了逃避某一笔或多笔巨额债务,故意制造虚假的其他债务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重整或破产条件。通过假破产使真正的债权人少分或不分财产,进而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4、假驰名商标认定诉讼。

   因驰名商标通过行政程序认定条件严格(行政机关需审核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因此,一个企业与另外企业恶意串通,制造虚假的商标侵权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企业、律师、法官几方的“合作”下,使一个毫无知名度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上述这些现象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还严重侵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交易规则,必须引起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