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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抵押有效吗?

作者:韩龙涛来源:原创作者:韩龙涛

  抵押权的设定与债权的成立同时进行的,为同时抵押。债权成立在先,抵押权设定在后的,为事后抵押,即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达成抵押协议,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我国有关法律对于事后抵押,一般情况下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通常情况下的事后抵押应当是有效的。

  事后抵押并非是无条件的,也面临着限制性的规定。例如,《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第5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9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事后抵押的设定通常发生在债务人业已陷入支付危机、濒临破产、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设定事后抵押必然导致其降低或者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事后抵押应认定为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经取得该价款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