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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大胆法院,竟敢“四审”

作者:韩龙涛来源:原创作者:韩龙涛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一事不再理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诉权经过一个完整的论争(包括诉讼和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所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所以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诉讼消耗而不复存在。在英美法系国家,一事不再理原则也被称为“既判决规定”或“请求权禁止规则”。该规则规定了作为双方当事人在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无权再提起第二次诉讼或者要求法院就同一争议事项再次审理或者要求仲裁机构作出仲裁

  既然全世界的法治国家都遵守“一事不再理”的“惯例”,为什么河南平顶山法院敢对同一案件“四审”呢?为什么竟敢冒“天下之大不为”呢?那就是个别法官把自己视为“神圣的执法者”,认为自己可以享受“特权”。试想,如果执法者不尊重、不遵守法律,甚至执法犯法,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的典型,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不遵守法律,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的怀疑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实现实体裁判的公正,这是对审判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虽然有实体不正义,也有制度不公正,但更严重的是程序不公平。从该意义上说,程序公平自然就成了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和价值核心。一旦缺失了程序过程的公平与客观,那实际上就为一切司法任性和专横的产生埋下了种子。

  为了解决民众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力量悬殊,防止个别执法者借助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就必须保证程序上的公正,用“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上的公正。